a. 个人在开立或延续户口、建立或延续或提供投资,交易或相关服务或产品时,或因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或要求,需要不时向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
b. 若未能向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或提供投资,交易或相关服务或产品。
c.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亦会从以下各方收集资料:(i) 客户在延续日常业务往来中(例如客户开立户口、存款或申请信贷时)、(ii) 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士提供客户的资料,及(iii)其他来源(例如从信贷调查机构获取资料)。资料亦可能与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汇丰集团”一并及分别地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子公司、联营单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办事处。而“汇丰集团成员”具有相同涵义)可获取的其他资料共同产生或合并。
d. 资料可能会用作下列用途:
i. 考虑产品及服务申请及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和信贷便利所涉及之日常运作;
ii. 进行身份检查及信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贷申请及于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
iii. 设立及维持相关汇丰金融公司的信贷和风险相关准则;
i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vi.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投资,交易或相关服务或产品;
vii. 促销以下(f)段所述的投资,交易或相关服务或产品及其他标的;
viii. 确定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对客户或客户对相关汇丰金融公司的负债额;
ix. 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 支援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在有关服务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内之任何声明;
xi. 遵守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就以下各项负上或与之有关的责任、要求或安排(不论强制或自愿性质):
1.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法院命令、自愿守则、制裁制度(“法律”)(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
2.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所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指导或要求(例如税务局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指导或要求,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指导或要求),及任何国际指引、内部政策或程序;
3. 对汇丰集团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权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监管、司法、行政、公营或执法机关,或政府、税务、税收、财政、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其他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或彼等的任何代理(统称及各称“权力机关”)向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施加的、与彼等订立的或适用于彼等的任何现在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或
4. 权力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xii. 遵守汇丰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汇丰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责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采取任何行动以遵守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责任以符合与下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指引或监管要求:侦测、调查及预防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贿赂、贪污、逃税、欺诈、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及/或规避或违反有关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为或意图;
xiv. 遵守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任何责任,以符合权力机关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xv. 促使相关汇丰金融公司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相关汇丰金融公司的客户权利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vi.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汇丰集团成员持有就个人的资料将予保密,但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汇丰集团成员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列各方作第 (d) 段所述的用途(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i. 汇丰集团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务供应商或联营人士(包括彼等的雇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承包商、服务供应商及专业顾问);
ii. 任何向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彼等的雇员、董事及职员);
iii. 任何权力机关
iv. 任何对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已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汇丰集团成员;
v.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有关收款人的资料);
vi. 任何与阁下已有或建议有交易之人士或机构;
vii. 代表个人行事提供该个人的资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户口代名人、中介人、往来及代理银行、结算公司、结算或交收系统、市场交易对手、上游预扣税代理、掉期或交易储存库、证券交易所、客户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如该等证券由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持有),或向客户的户口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viii. 信贷调查机构,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ix.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就有关第(d)(xi)、(d)(xii)、(d)(xiii)或(d)(xiv)段所载目的而有责或必须或被预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x.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相关汇丰金融公司的客户权利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xi.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者奖赏、年资、合作品牌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4.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伙伴名称);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及
6. 为达至以上(d)(vii)段而被相关汇丰金融公司雇用之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行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有关资料或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有关上述第 (viii)段,客户在以下情况方可行使以下 (g)(v) 项的权利:(I)在任何欠账的情况下,除非欠账金额在由出现欠账日期起计 60 日届满前(以相关汇丰金融公司计算为准)全数清还或撇账(除了因破产令导致之外),否则客户的户口还款资料将会继续由信贷调查机构保留五年(自欠账还清日起计)及(II)若任何款项因针对客户颁布的破产令而撇账,则客户的户口还款资料将由信贷调查机构保留(不管该户口还款资料是否显示任何重要欠账情况),直至欠账全数清还当日起计五年届满之日,或其获解除破产令之日起计五年届满之日(客户须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调查机构)(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为止。户口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重要欠账的日期(如有))。重要欠账是指拖欠还款超过 60 日的欠账。
f.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拟把客户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 (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可能把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标的: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 奖赏、年资、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可能由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者奖赏、年资、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4.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及汇丰集团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 除由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以外,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亦拟将以上 (f)(i) 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 (f)(iii) 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标的中使用,而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可能因如以上 (f)(iii) 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会于以上 (f)(iv) 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相关汇丰金融公司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g.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该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该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i. 查核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 要求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明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iv.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会向信贷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例行披露,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v. 于欠账全数清还并终止信贷,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5年内没有重要欠账(以相关汇丰金融公司决定为准)的情况下,指示相关汇丰金融公司要求有关信贷调查机构在其信贷资料库内删除任何有关该等已终止信贷的资料。
h. 根据该条例的条款,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i.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总行大厦25楼
资料保护主任
电话: (852) 2521 1661
传真: (852) 3409 2752
j. 相关汇丰金融公司或向信贷调查机构查阅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以考虑客户之任何信贷安排申请。假如客户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相关汇丰金融公司会提供有关信贷调查机构的联络详情。
k.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该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