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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

1. 服务范围

1.1 本行提供或阁下使用服务受本条款及细则规管。此外,除非本行另有同意,否则各不时规管服务所涵盖的户口、服务及产品的所有协议、条款及细则继续适用。就服务而言,如本条款及细则与该等协议、条款及细则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1.2 本行有权不时指定或更改服务的范围、程度及其特点而无须事先通知阁下。

2. 提供及使用服务

2.1 阁下应确保:

(a) 阁下具备有效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如适用);

(b) 阁下使用本行不时接纳的电讯设备、电讯服务供应商及可接收及阅读电子通讯的电脑软件;及

(c) 阁下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及手提电话号码时刻保持(i)有效、(ii)最新及(iii)可接收本行发送的电子通讯及任何其他讯息。

2.2 本行会以本行不时决定的下列(或任何一种)方法向阁下提供各电子通讯:

(a) 提供至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及

(b) 以电邮发送至阁下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

2.3 就阁下的电讯服务供应商提供与服务相关的电讯设备及服务,阁下须负责支付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2.4 如电子结单已提供至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本行无责任但可通知阁下已提供最新的电子结单。本行可以发送讯息至阁下在本行记录中的手提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两者)通知阁下。

2.5 除非本行另有决定并受限于第2.6及2.7条,如本行按第2.2条向阁下提供电子通讯,本行将不会向阁下提供相应结单或通知书(按情况适用)。

2.6 在发出电子通讯后,本行可酌情但并无责任按阁下要求以纸张形式提供相应结单或通知书。本行有权就提供相应结单或通知书向阁下收取费用。

2.7 如本行以电邮发送电子通讯:

(a) 如本行认为已成功发送至阁下的电邮地址,本行不会重发;

(b) 如本行认为未能送达阁下,本行可(但无责任)进行下列行动(或任何一项):

(i) 按本行就重发电子通讯不时设定的程序重发;

(ii) 按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方法通知阁下,而阁下须遵从本行在该通知中的任何指示;

(iii) 向阁下在本行记录中的邮寄地址邮寄相应结单或通知书;及

(iv) 按本行的决定处置上述电子通讯,包括从本行的系统及记录中删除或移除该等电子通讯;及

(c) 该电邮只限单向传送故阁下不应回覆。

2.8 向阁下电邮地址发送的每个电子通讯会受密码保护。阁下可以最新的密码获取已发送至阁下电邮地址的电子通讯。

2.9

(a) 阁下同意适时地小心审阅向阁下提供的所有电子通讯。阁下有责任定期审查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及电邮地址有否收到电子通讯。就每个电子通讯内的记项或交易出现因任何人士冒签或其他伪造、欺诈、未经授权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的支账或不当情况,阁下同意从速通知本行。

(b) 如电子结单中显示任何指称的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支账或不当情况,阁下应(如电子结单是信用卡电子结单)在本行以上列第2.2条所载的方法发出电子结单后60日内或(就所有其他电子结单)在本行以上列第2.2条所载的方法发出电子结单后90日内通知本行。如本行未有在指定期间内收到阁下任何该等通知,(i) 电子结单即被视为正确﹑最终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及(ii)阁下亦会被视为已放弃就该电子结单向本行提出任何反对或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的任何权利。

2.10 阁下明白发送至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或以电邮发送的电子通讯只会在本行不时厘定的有限期内提供。本行会定期清除过去于个人网上理财账户内的电子通讯,即使阁下未有查看、获取或储存该等电子通讯。阁下将不能开启于24个月前发送至阁下电邮地址的电子通讯所以阁下应在阁下的电讯设备中储存一份已解密的版本 (例如PDF 形式)作为保留及记录之用。

2.11 仅限于以服务为目的,本行向阁下授予一项非专属许可,准许阁下使用任何本行用以提供服务而使用的软件。本行亦可为本行不时决定的其他目的向阁下授予许可。阁下同意不会对任何该等软件或准许任何其他人士对任何该等软件进行反汇编、拆解、复制、修改或逆向工程。

2.12

(a) 存放于阁下的网上理财账户的电子通讯,将在存放于阁下的网上理财账户时被视为已送达阁下。

(b) 以电邮向阁下发送或重发(如适用)的所有电子通讯,均在本行记录显示已发送或重发时视为已送达阁下。

2.13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在阁下已选择或本行已指定按服务向阁下提供某类别、级别或组别的电子通讯后,就本行可向阁下提供或阁下日后可使用并属该类别、级别或组别的一切户口、服务及产品的相关电子通讯,本行会将该等电子通讯纳入服务内。本行不会为此另行通知阁下。

2.14 本行可聘用任何人士支援服务,包括任何电讯服务供应商或其他独立服务供应商。该人士并不是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亦跟本行无合作、合伙、联营或其他关係。本行概不负责因或有关该人士的任何作为或遗漏而引致阁下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法律行动、索偿、损失、损害或债务。

2.15 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对阁下作出要约或游说登记任何服务或产品属违法,阁下不应将(a)电子通讯、(b)电邮附函或(c)连附于(a)或(b)的任何超连结内的任何资料或讯息视为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就登记任何服务或产品的要约或游说。

2.16 阁下确认因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于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阁下同意就资料的任何更改(以本行接纳的方式)从速通知本行。

2.17 如户口由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联名方式维持,或服务或产品是向两名或以上人士提供,阁下使用(包括申请)服务:(a)即使就户口、服务或产品向本行指定不同的签署安排,阁下任何人士可单独操作服务,及(b)阁下各人均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

3. 保安

3.1 阁下明白并接纳提供电子通讯的方式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该等风险包括电子通讯可能被拦截、监控、修改、干预或未经阁下授权向他人披露。

3.2 阁下须对阁下的电讯设备的保安负责。阁下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获取任何机密资料,包括向阁下的电讯设备发送的电子通讯。

3.3 阁下必须把密码及其他保安资料保密。阁下亦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使用密码、其他保安资料及电邮地址。

3.4 阁下应不时更改密码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获取向阁下电邮地址发送的电子通讯。

3.5 阁下切勿回应提供阁下的密码、户口、保安资料或个人资料的要求,即使该要求看似是由本行发送。本行绝不会提出该等要求。

3.6 阁下切勿跟随载于电子通讯的网站地址或超连结,在屏幕上提供阁下的户口资料或个人资料。本行认可的所有网站地址及超连结只供阁下参考,本行不会要求阁下透过该等方式提供资料。

3.7 阁下应检查电子通讯发送人的电邮地址或网站地址,以确保电子通讯属真确及由本行发送。

3.8 如(a)阁下未能收取、获取或阅读任何电子通讯,或(b)在收取、获取或阅读本行发出的任何电子通讯时出现任何延误或任何其他问题,阁下必须从速以本行不时接纳的方式通知本行。

3.9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响本行向阁下提供或阁下使用服务,阁下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本行不时接纳的方式通知本行。该等事宜包括下列(或任何一项):

(a) 如阁下知道或怀疑任何人士知道阁下的密码或个人网上理财账户登入资料;

(b) 如阁下知道或怀疑任何人士未经授权使用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电邮地址、电子通讯或阁下用以收取电子通讯的任何电讯设备;

(c) 如阁下更改电邮地址或其他联络资料;

(d) 如阁下的互联网或电讯服务或设备因任何原因已被或将会被暂停或终止;及

(e) 如任何电邮、电子通讯、网站超连结或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出现不正常情况。

4. 本行责任的限制

4.1 因或有关下列(或任何一种)情况而产生令阁下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但第4.2条所载则除外:

(a) 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迟提供电子通讯(包括因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故障或错误);

(b) 电子通讯中任何错误或遗漏;

(c) 任何机密资料被披露;

(d) 因或有关阁下使用服务而引致阁下的资料、软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有任何损失或损害;及

(e)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服务。

4.2 如证实第4.1条所载的任何事件是因(a)本行、(b)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或(c)本行的职员或僱员或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职员或僱员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则本行会就直接及纯因该等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而阁下招致或蒙受的直接及合理可预见的任何损失及损害负责。

4.3 本行向阁下提供的任何服务出现任何干扰、延误或失误(不论属全面或局部),如属于本行或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况造成,则本行无须对阁下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成本或损害负责。

5. 阁下的弥偿

5.1 就因或有关下列(或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而引致(i)本行、(ii)本行的代理及代名人及(iii)本行的职员及僱员及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职员及僱员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法律行动、诉讼及索偿(不论由本行或彼等提出,或对本行或彼等提出),及所有损失、损害及合理的成本及开支,阁下均须对本行及彼等作出弥偿,但第5.2条所载则除外:

(a) 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迟提供电子通讯(包括因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故障或错误);

(b) 电子通讯中有任何错误或遗漏;

(c) 任何机密资料被披露;

(d) 因或有关阁下使用服务而引致阁下的资料、软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有任何损失或损害;及

(e)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服务。

即使服务或本条款及细则被终止后,本弥偿仍继续有效。

5.2 如第5.1条所载的任何法律行动、诉讼、索偿、损失、损害或款项,证实是因(a)本行、(b)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或(c)本行的职员或僱员或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职员或僱员的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阁下无须在第5.1条下就直接及纯粹因该等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致的直接及合理可预见的该等法律行动、诉讼、索偿、损失、损害或款项负责。

6. 费用及收费

6.1 本行有权在向阁下发出合理通知后就服务收取费用及收费。

6.2 阁下授权本行从阁下的户口扣除有关服务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开支,而无须另行通知阁下。

7. 暂停及终止服务

7.1 阁下可按本行可不时接纳的方式随时终止服务。

7.2 本行有权无须通知并以任何原因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

7.3 在不限制或削弱第7.2条的效力的情况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i)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电邮地址或向阁下发送的电子通讯的保安出现不完善情况,或(ii ) 电子通讯不能再透过阁下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或电邮地址送达阁下,本行可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而无须通知阁下。在此情况下,本行会按照本行不时适用的程序把该等电子通讯邮寄至阁下的邮寄地址,直至以电子方式发送恢复为止。

7.4 任何服务的暂停或终止不影响阁下与本行之间于暂停或终止日期前各自的责任及权利。

8. 更改条款

本行有权透过通知不时更改本条款及细则(包括费用及收费)。本行可在本行的范围内公开张贴通知或以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阁下。如本行在更改本条款及细则的生效日期前仍未收到阁下的通知在该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终止服务,阁下即受有关更改约束。

9. 放弃及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

本行未有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并不会构成本行放弃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本行行使任何一项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亦不会排除本行行使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本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应被视为除法律下授予本行外,本行可享有额外及累积的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

10. 通讯

10.1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否则在下列情况下,阁下即被视为已收到本行给阁下的任何通讯:

(a) (如以专人派递)在专人派递或置放该通讯于阁下最后以书面通知的地址之时;

(b) (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在本行向上述地址邮寄该通讯后48小时(如属香港地址)或七日(如属香港境外地址);

(c) (如以传真方式发出)紧随本行向阁下最后以书面通知的传真号码传真该通讯后;

(d) (如以电邮方式发出)紧随本行向阁下最后以书面通知的电邮地址电邮该通讯后;或

(e) (如在个人网上理财账户提供)紧随本行把该通讯提供至阁下于本行维持的个人网上理财账户后。

10.2 阁下向本行发送的通讯将被视为于本行实际收到通讯当日收到。

11. 直接促销

如本行获得阁下同意或不反对或法律另有许可,本行可不时于服务内包括或以电子通讯发送有关本行、其他汇丰集团成员及特选第三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推广资料。

12. 部分无效

如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条文属于或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其他条文保持全面有效,不受该等不合法性、无效性或不能强制执行性影响。

13. 第三者权利

除阁下及本行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14. 管辖法律及版本

14.1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

14.2 本条款及细则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中文版本仅供参考。

15. 管辖权

15.1 阁下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有管辖权。

15.2 本条款及细则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定义

户口指阁下在本行开立的戶口。

通知书指本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户口、服务或产品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书、报告、确认书、收据、记录、认收书、通知、讯息或通讯,并注明为通知书,但不包括结单。

电子通知书指本行就服务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通知书。

电子通讯指电子结单或电子通知书(或两者)。

电子結单指本行就服务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结单。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密码指为获取发送至阁下电邮地址的电子通讯而不时由本行或阁下设定的密码。

人士包括个人、独资经营、合伙、商号、公司、法团或非法团团体。

个人网上理财账户指汇丰网上理财服务存有的阁下个人资料详情。透过个人网上理财账户阁下可在输入个人登入身分证明资料后进入及阅览阁下户口、进行户口交易及使用其他服务。

服务指本行可按本条款及细则提供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结单指本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户口、服务或产品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结单、报告、确认书、收据、记录、认收书、通知、讯息或通讯,并注明为结单,但不包括通知书。

电讯设备包括手提电话、手提电脑、桌面个人电脑、掌上型电脑、个人数码助理及任何其他电子媒体或设备。

本行、本行的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一号,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获注册为注册机构,CE编号为AAA523,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阁下阁下的指获提供服务的各位人士,及如文义允许包括获阁下授权发出有关服务的指示的任何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