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時,或因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或要求,需要不時向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向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c.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亦會從以下各方收集資料:(i) 客戶在延續日常業務往來中(例如客戶開立戶口、存款或申請信貸時)、(ii) 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提供客戶的資料,及(iii)其他來源(例如從信貸調查機構獲取資料)。資料亦可能與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單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可獲取的其他資料共同產生或合併。
d. 資料可能會用作下列用途:
i. 考慮產品及服務申請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和信貸便利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ii. 進行身份檢查及信用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信貸申請及於正常情況下每年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
iii. 設立及維持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vii. 促銷以下(f)段所述的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及其他標的;
viii. 確定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對客戶或客戶對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的負債額;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 支援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xi. 遵守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就以下各項負上或與之有關的責任、要求或安排(不論強制或自願性質):
1.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2.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或要求(例如稅務局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指導或要求,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指導或要求),及任何國際指引、內部政策或程序;
3. 對滙豐集團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司法、行政、公營或執法機關,或政府、稅務、稅收、財政、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統稱及各稱「權力機關」)向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施加的、與彼等訂立的或適用於彼等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4.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xii. 遵守滙豐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滙豐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責任以符合與下述事宜有關的法律或國際指引或監管要求:偵測、調查及預防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及/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xiv. 遵守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責任,以符合權力機關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xv. 促使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v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滙豐集團成員持有就個人的資料將予保密,但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滙豐集團成員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作第 (d) 段所述的用途(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i. 滙豐集團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ii. 任何向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
iii. 任何權力機關
iv. 任何對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滙豐集團成員;
v.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vi.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之人士或機構;
vii. 代表個人行事提供該個人的資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持有),或向客戶的戶口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viii. 信貸調查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ix.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就有關第(d)(xi)、(d)(xii)、(d)(xiii)或(d)(xiv)段所載目的而有責或必須或被預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x.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xi.
1.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2.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年資、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之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夥伴名稱);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為達至以上(d)(vii)段而被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僱用之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客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行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有關資料或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有關上述第 (viii)段,客戶在以下情況方可行使以下 (g)(v) 項的權利:(I)在任何欠賬的情況下,除非欠賬金額在由出現欠賬日期起計 60 日屆滿前(以相關滙豐金融公司計算為準)全數清還或撇賬(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否則客戶的戶口還款資料將會繼續由信貸調查機構保留五年(自欠賬還清日起計)及(II)若任何款項因針對客戶頒布的破產令而撇賬,則客戶的戶口還款資料將由信貸調查機構保留(不管該戶口還款資料是否顯示任何重要欠賬情況),直至欠賬全數清還當日起計五年屆滿之日,或其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起計五年屆滿之日(客戶須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調查機構)(以較早發生者為準)為止。戶口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重要欠賬的日期(如有))。重要欠賬是指拖欠還款超過 60 日的欠賬。
f.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 (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可能把相關滙豐金融公司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 獎賞、年資、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名稱);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能由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2.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年資、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及滙豐集團之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名稱);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相關滙豐金融公司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以外,相關滙豐金融公司亦擬將以上 (f)(i) 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 (f)(iii) 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標的中使用,而相關滙豐金融公司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可能因如以上 (f)(iii) 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會於以上 (f)(iv) 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相關滙豐金融公司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g.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該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相關滙豐金融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向信貸調查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調查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於欠賬全數清還並終止信貸,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5年內沒有重要欠賬(以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決定為準)的情況下,指示相關滙豐金融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調查機構在其信貸資料庫內刪除任何有關該等已終止信貸的資料。
h.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i.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總行大廈25樓
資料保護主任
電話: (852) 2521 1661
傳真: (852) 3409 2752
j. 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或向信貸調查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以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安排申請。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相關滙豐金融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調查機構的聯絡詳情。
k.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