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金價值」是根據當前假設的投資回報計算,其包括預計保證現金價值及預計特別獎賞,特別獎賞的金額並非保證。因此上述的回報是非保證,而例子只供說明之用。上述例子假設受保人為35歲男性每年4萬美元保費,供款期 3年及30年後的回報。所以未來實際的淨現金價值或較例子所列的金額較高或較低。
2 指當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的下一次生日為此歲數/年齡的保單周年日。
3 在本保單已生效20 個保單年度或以上後,若沒有任何債項,且保費均已在到期時全數繳付,您可申請行使保單價值管理權益,以鎖定本計劃中部分的淨現金價值。您選擇鎖定的金額在行使保單價值管理權益後是有保證的,並會被調撥至保單價值管理收益結餘並以非保證息率積存生息,而該息率將由滙豐保險不時釐定。行使保單價值管理權益需受以下兩項最低限額要求所限制:(i) 每次調撥的淨現金價值及 (ii)該權益行使後之保單金額。滙豐保險會不時釐定上述的最低限額要求而不會提前通知保單持有人。有關詳情,請參閱相關產品册子。
4 每名保單持有人可在保單下更改受保人最多三次。更改受保人只適用於第三個保單年度後,或於保費繳付期內繳清所有保費後作出(以較後者為準)。更改受保人須提供可保證明及由滙豐保險按受保人的投保條件而批核。任何相關的申請將會按每個個案而檢視,並由我們按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潛在的賠償風險、更改保單年期、當前的經濟前景等;而酌情決定。
5額外意外死亡保障將會於受保人年屆 80 歲2或此項附加保障的賠償已經支付或本保單終止時(以較早者為準)終止。有關保障及不保事項的詳細條款及細則,請參閱附加保障的保單條款。
6已繳基本計劃總保費是指截至受保人身故之日基本計劃所有到期的保費總額(無論是否已實際繳付)。有關詳細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條款。
7失業延繳保費保障適用於年齡2介乎 19 歲至 64 歲並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保單持有人。當保單持有人年屆 65 歲2或其所有到期保費已清繳或本保單終止時(以較早者為準),此保障將會終止。此保障並不適用於躉繳保費保單。有關保障及不保事項的詳細條款及細則,請參閱附加保障的保單條款。
8若您選擇就某保單年度以按月形式繳交保費,您在該保單年度所應繳總保費會比按年形式繳交的保費為多。
9批核中「保證核保」或「簡易核保」申請及已生效保單之全期總保費金額上限(以每名受保人計)乃根據受保人之受保年齡而有所不同,該金額包括「本計劃」及滙豐保險指定人壽保險計劃。有關核保要求,請向滙豐分行查詢。滙豐保險保留權利根據受保人及╱或保單持有人於投保時所提供之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有關之投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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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溢保險計劃 II是具備儲蓄成分的人壽保險計劃,是由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滙豐保險」)所承保,其獲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授權及受其監管,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長期保險業務。有關詳細產品特點及詳細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相關的產品冊子及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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