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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務擁有權變動或聯繫公司之間職員調配的情況下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

僱主行政指南

一般規定

在業務擁有權變動的情況下,或聯繫公司之間職員調配的情況下,僱員可能會被調派至另一間公司(僱主)工作(簡稱「公司間之轉移」),在這些情況下,「新僱主」可確認僱員於「現僱主」的服務年資,並視為連續性受僱,以釐定根據《僱傭條例》所規定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因公司間之轉移而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的所需文件

僱主為因公司間之轉移的僱員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作出安排時,必須填妥及遞交「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 (INPE)」、「成員轉移通知書 (INET)」及其他有關適用於該轉移類別的強積金表格。有關所需表格的詳情,請參閱以下列表:

用於不同因公司間之轉移類別的表格
轉移類別
成員轉移通知書(INET) 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INPE) 僱員申請表 付款結算書

類別 1

成員在滙豐強積金計劃內作出轉移 

適用

適用

僱員申請表或成員轉移通知書(INET), INET 表格上的聯絡資料、稅務居民自我證明及投資選擇部分必須由僱員寫。
適用

類別 2

由其他服務機構的強積金計劃轉移至滙豐強積金計劃

適用

適用

適用

不適用

類別 3
由滙豐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其他服務機構的強積金計劃 

適用

適用

不適用
適用

備註
成員轉移通知書必須由成員、現僱主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必須由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僱員申請表必須由成員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付款結算書必須由現僱主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因公司間之轉移而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的注意事項

「現僱主」、「新僱主」及調職僱員均須填妥及簽署以上相關文件,以完成因公司間之轉移而作出的強積金轉移。僱主及調職僱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現僱主」

 

「現僱主」必須向滙豐強積金匯報有關調職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你可透過書面或電子付款結算書匯報該僱員的供款及離職詳情,並於離職代號一欄填上「GO」,代表該僱員於公司間之轉移。

 

一般而言,「現僱主」匯報有關調職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之限期為該僱員調職的月份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即供款日)。當供款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如未有準時全數支付供款,不但會被徵收拖欠供款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

 

「新僱主」

 

「新僱主」須於特准限期內向「承轉受託人」(即新僱主計劃的受託人)遞交已填妥的「成員轉移通知書」及「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提出有關的轉移申請、為調職僱員登記參加新的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

 

「新僱主」須準時為調職僱員支付強積金供款。一般以公司間之轉移而轉移至新強積金計劃的調職僱員並沒有「30日免供款期」,即「新僱主」及調職僱員雙方均須由轉移開始生效日期起即時計算供款。

 

如調職僱員要填寫「僱員申請表」以登記參加新的強積金計劃,「新僱主」請於「僱員申請表」第二部僱主部分的第七項,選擇「成員調職」一項及提供「首次受僱於僱主集團之日期」,以確認該調職僱員的自願性供款(如適用)之歸屬權益之服務年資將會從該日期起開始計算。有關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注意事項,請參閱「如何登記僱員」部分。

 

「新僱主」填寫「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以轉移有關調職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時,須提供載有調職僱員姓名及他們的香港身分證/護照號碼之成員名單及轉移開始生效日期。而填寫「成員轉移通知書」時,更要提供「受僱於現僱主集團日期」,以便把調職僱員於「現僱主」的服務年資轉移到「新僱主」。

 

「現僱主」、「新僱主」及調職僱員必須細心閱讀已填妥的強積金表格並於指定位置簽署及蓋上公司蓋章(適用於僱主)確認資料正確無誤。